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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关键部位检查全攻略

日期:2024-07-24 信息来源:本站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关键部位检查全攻略

检查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是否符合 HJ/T 75、HJ/T 76 和 HJ/T 373 的有关规定。 

1 采样单元

1.1 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无玷污和堵塞现象,其过滤器加热温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通常为120℃以上)。(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其过滤器 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不宜过长(通常在 76m 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 5°,管路无 低凹或凸起,伴热管温度通常大于 120℃。(针对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 U 型管段; 

b、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c、伴热管温度过低。 

1.3 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反吹周期、反吹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1.4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 

稀释比恒定,其数值与登记备案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稀释气过滤、除水装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纯度不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达不到净化 要求。 

1.5 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 

冷凝器出口器温度应低于露点或与登记备案一致,滤芯应保持干燥状态,不变色。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高于 5℃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b、 长时间无水排出; 

c、 干燥器滤芯变色。 

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2.1 颗粒物过滤器干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颗粒物过滤器肮脏、积灰影响正常采样。 

2.2 红外法及化学发光法的 NO2 转换器工作正常,其温度与登记备案一致。 

2.3 仪器内部管路连接紧固,管壁无积灰及冷凝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仪器内部管路连接松动,管壁存在积灰及冷 凝水。 

3 分析单元(颗粒物) 

3.1 观察吹扫系统电机,能正常工作。 

3.2 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清洁,仪器光路准直。 

3.3 观察吹扫系统的管道,连接正常。 

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清洁。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吹扫系统电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 

b、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表面积尘,仪器光路偏离; 

c、吹扫系统的管道有裂缝,连接松动; 

d、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积灰。 

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紧固法兰无松动。 

4.2 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有效,固定无松动,其表面应无积灰。 

4.3 过量空气系数、皮托管系数 K 值、烟道截面积、速度场系数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4.4 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符合 HJ/T 397 的有关要求。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 

b、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无效,固定松动,其表面有腐蚀情况,有积灰; 

c、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 K 值、烟道截面积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d、烟气参数转换为标准要求的数据未按 HJ/T 397 进行计算; 

e、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不符合 HJ/T 397 的有关要求。 

5 校准和校验检查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 HJ/T 75 的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校准和定期校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 HJ/T 75 的有关要求; 

b、现场通入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 HJ/T 75 规定的失控指标;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 HJ/T 75 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6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 HJ 477 和 HJ/T 212 的有关规定。 

6.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

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传输模拟信号的需校对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别: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 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6.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 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 其他不明设备。 

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 

6.3 数据传输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加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 

7 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维 护情况等方面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7.1 基本信息 

见表1,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 

b、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 

c、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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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7.2 现场监察情况 

见附录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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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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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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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CEMS 重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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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7.3 处理建议 

对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提出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或处罚建议,报其所属环境监察机 构或者其他受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 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 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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