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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要点对比

日期:2024-06-14 信息来源:本站

标准测定要点对比



标准号

HJ 38-
2017
HJ 1331-
2023
HJ 1332-
2023
方法原理
气相色谱-
FID
(实验室) 
催化氧化-
FID
(便携)
气相色谱-
FID
(便携)
检出限要求
(总烃以
甲烷计)

总烃、甲烷均为
0.06mg/m3
非甲烷总烃为
0.07mg/m3


总烃、甲烷均为
0.4mg/m3


总烃、甲烷均为
0.2mg/m3

检出限
下限要求
(总烃以
甲烷计)

总烃、甲烷均为
0.24mg/m3
非甲烷总烃为
0.28mg/m3


总烃、甲烷均为
1.6mg/m3


总烃、甲烷均为
0.8mg/m3

干扰物质-
颗粒物
玻璃棉过滤头

一级过滤+
精细过滤


一级过滤+
精细过滤

干扰物质-
水分
采样管加热并保持在120℃±5℃,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保存
全程高温伴热,120℃±5℃
全程高温伴热,120℃±5℃
干扰物质-
氧气
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
可通过零点气校准和调整仪器零点、定量环低流量进样等方式消除
可通过扣减零点气氧峰面积或峰高、测试废气氧含量并扣减响应值等方式消除或减少干扰
试剂-
甲烷标气

16.0μmol/mol
800μmol/mol
平衡气为氮气
可定制标准气体

平衡气为
除烃空气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平衡气为
高纯氮气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试剂-
丙烷标气
/

平衡气为
除烃空气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
燃烧气-
氢气

氢气:纯度
≥99.999%

氢气:纯度
≥99.99%;
可采用内置氢气发生器、储氢合金等产生的氢气


氢气:纯度
≥99.99%;
可采用内置氢气发生器、储氢合金等产生的氢气

载气与反吹气

氮气:纯度
≥99.999%
/

氮气:纯度
≥99.999%
可采用内置氢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氢气

零气

除烃空:总烃含量(含氧峰)
≤0.4mg/m3(以甲烷计);
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除烃空气:总烃质量浓度
≤0.4mg/m3(以甲烷计)

除烃空气:总烃质量浓度(含氧峰)
≤0.4mg/m3(以甲烷计);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助燃气
用净化管净化

高纯空气:纯度
≥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高纯空气:纯度
≥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质控


HJ 38-2017

HJ 1331-2023
HJ 1332-2023
1、采样前采样容器应使用除烃空气清洗,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应至少取1个注入除烃空气,室温下放置不少于实际样品保存时间后,按样品测定分析,总烃测定结果应
<0.06mg/m3
重复使用的气袋,须在采样前进行空白实验,总烃测定结果应
<0.06mg/m3
2、采样系统连接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3、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应≥0.995
4、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5、每批样品应至少分析10%的实验室内平行样,其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15%
6、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10%
7、应定期对流量计、皮托管、温度传感器等进行校准
1、仪器使用期间,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总烃和甲烷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如仪器长期未使用(超过半年),使用前也应核查: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以内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
±5μmol/mol以内
2、样品测定前后,核查总烃和甲烷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并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μmol/mol以内
3、测定结果与校准量程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
≥10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
10μmol/mol,应不超过仪器校准量程且仪器校准量程应在
10μmol/mol左右,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4、HJ1331-2023每年至少用丙烷标气验证1次催化氧化单元的转化效率,应不低于95%,否则应更换或补充催化剂。


场检测作业标准化流程对


深度解读NO.1


HJ 38对应用过程的质量保证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对现场采样质量控制进行规范,如加热温度、存储时长等。

流程规范

样品采集

采样系统要具有良好的气密性,采样前须进行空白试验,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气袋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3次,采样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玻璃注射器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至少3次,采样结束后密封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运输空白

将注入除烃空气的采样容器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的样品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

样品保存

样品应常温避光保存,采样后尽快完成分析。

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h;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h。

样品分析

采用甲烷单一组分标气,建立高浓度和低浓度段校准曲线,相关系数≥0.995。

样品测定:保证容器内部无液滴凝结,如有则放入加热装置至液滴消失。取1.0ml除烃空气,测定其在总烃柱上的氧峰面积。另取1.0ml待测样品,测定样品中总烃和甲烷的峰面织,总烃峰面积应扣除除烃峰面积后参与计算。

空白试验:运输空白样品测试,总烃测试结果应<0.06mg/m3

结果输出


深度解读NO.2


HJ 1331、HJ 1332在HJ 1012 II型仪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功能要求,如进样流量、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等;此外,对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也做了明确要求。

流程规范

测试准备

仪器预热,选择合适校准曲线或校准量程。

仪器核查

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测试系统示值误差,零点值应≤0.4mg/m3

当标气浓度>100 umol/mol,仪器误差应≤±5%;

当标气浓度≤100 umol/mol,仪器误差应≤±5umol/mol;

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

样品测试

采样管置于排气简中心位置,进样流量波动≤10%,全程120±5℃高温伴热,取5组数据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5~15min),同步测试湿度,样品测试完成后使用零点气清洗设备,测试系统示值误差值。

结果分析

测定结果≥10 u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20%~100%;

测定结果<10 umol/mol,应≤校准量程且在校准量程10umol/mol左右。否则重新选择校准曲线在测试。

结果输出



*表格内容为谱育科技全程支持或参与验证的国家/地方方法标准
标准
类型
适用
场景
标准
适用
范围
方法
标准
现场
《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固定
污染源废气
北京:《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山东:《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福建:《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固定
污染源废气
杭州:《DB3301/T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 
江西:《DB36/110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河南:《DB 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江苏:《DB 32/T 3944-2020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附录D规范性附录
天津:《DB 12 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附录F规范性附录
固定
污染源废气
仪器
适用性
检测
标准
现场
《HJ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环境
空气和废气

环保监测系统.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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