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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939—2024
2024年03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验收与运行技术要求》(DB36/T1939—2024),自9月1日起实施。本文对该地方标准进行解读,将部分要点进行梳理如下,供相关人员参考。
01 系统验收 1、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验收必须包含建设验收(含站房建设和设备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指标验收、比对监测及主管部门联网内容。
02 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1、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系统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量程设置应不大于排放限值的3倍。其余满足HJ1286和HJ1013要求。
03 监测站房要求 1、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放置单台机柜的站房长度应≥4m,宽度应≥3m。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HJ1286要求站房面积≥2.5*2.5m2,每增加一台机柜,至少增加3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2、监测站房宜设置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 3、伴热管与线缆进站房点应高于分析仪器防止出现“U”型管,接口做好防雨防漏防虫; 4、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建议采用甲烷和丙烷混合气; 5、监测站房内明显位置张贴运行管理制度,监测站房内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等信息。 其余满足HJ1286要求。
04 安装要求 1、对于正常运行流速低于5m/s、排气管道直径≤150mm的废气排口需按照在线监测设备方具体要求进行相应改造; 2、对于具有不同工艺排放标准的烟道或管道一般要求分开监测,若汇总排口监测,则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文件要求执行。 其余满足HJ1286要求。
05 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 1、因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72h的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2、对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进行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备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其余按照HJ1013和HJ1286相关要求执行。
06 技术指标验收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系统响应时间、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计算公式和技术指标均按照HJ1286的相关要求执行。
07 比对监测 1、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非甲烷总烃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在同一气体状态下再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2、根据HJ38进行比对监测,也可采用便携式FID非甲烷总烃监测参比方法。便携式FID非甲烷总烃监测参比方法应采用符合HJ1012标准要求的Ⅱ型仪器,包含便携GC-FID色谱法和便携催化转化-FID法。 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按照HJ75相关要求执行。
08 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内容和技术指标按照HJ75和HJ212相关要求执行。
09 运行维护与质控要求 1、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自动监测数据上传情况。发现数据采集传输仪掉线,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应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掉线原因并将数采仪掉线期间的数据重新上传; 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系统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h内恢复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3、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系统测量污染物浓度超过系统量程时,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系统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系统原始监测数据及记录、操作日志、运维台账、比对和手工监测报告等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视频监控历史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其余按照HJ75和HJ1286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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