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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相关的政策规范为大家做了一个整理,其中HJ 75、HJ 76及GBT16157是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本身情况,安装、调试、维护、采样等方面的一个规范,其他排放标准可以帮大家在选择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时候,能知道需要设置什么样的量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代替HJT 75-2007)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这个标准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组成、安装、调试、维护等多方面做了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这个标准倾向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本身的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本标准规定的颗粒物的测定内容包括了采样,测定及计算,固定污染源监测一般应照此执行,除非有关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如火电厂在其排放标准,铬(硫)酸雾、铅(或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在其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也应遵守。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复杂,本标准规定的采样内容应理解为一般性要求,采样时还应遵守有关排放标准和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个标准是针对颗粒物(粉尘)的监测,包括采样、测定、计算等,并且在2018年做出了,增加“1.3 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 20 mg/m3时,适用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浓度大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时,本标准与HJ836同时适用。采用本标准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 mg/m3时,测定结果表述为‘<20 mg/m3’的改动;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这个标准是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粉尘)等33种污染气体排放的限值及对应的烟囱高度做的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5 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 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代替 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28663、GB28662 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代替 GB 15581-95
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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