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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废气排放口为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放口设置要求”明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关于废气排气筒采样位置设置问题的回复
现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主要监测VOCs、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就排气筒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多高等问题,存在以下疑问,望解答。
1、现整理的标准如下:
(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8.1.1条,排气筒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1996要求。GB/T 16157-1996为推荐性标准,此标准4.2.1.1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六后三)。
(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7.1条,安装位置应满足HJ 75中安装位置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要求: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二后零点五)。7.1.1.7 d)要求: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GB/T 16157的要求为:前六后三)。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4.1.3要求: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和4.1.4的要求设置。
2、疑问如下:
(1)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后,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强制执行?
(2)根据整理的标准,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合适?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所以执行多少合适?
(3)如有其他执行标准望补充、解惑?
答复:1、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编辑: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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