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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CEMS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修订完善了CEMS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增加了CEMS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7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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