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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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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广东生态环境厅发布一则互动交流内容,题为“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相信也是不少VOCs在线监测装备企业用户、做VOCs在线设备、VOCs治理企业想问的问题,这则回复则回复了大家的疑虑。回复的结果其实涵盖了VOCs在线监测数据可否作为执法依据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
问:
1.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
2.如可,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应以小时值、日均值还是什么数据核定超标倍数?烦请答复!
答: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VOCs在线监测简介)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厅,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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