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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两高”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日期:2023-08-28 信息来源:本站

        2023年8月9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接下来为大家总结一下新增的部分。


    环评、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新增对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新司法解释》与刑法衔接,细化了对于环评、环境监测造假入刑的情形,其中对于环评、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的规定值得关注。


    新增对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适用情形: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将污染环境罪由过去的“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两档,增加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档。《新司法解释》与刑法衔接,在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档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两个条款之一,对刑法增加的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监测数据或系统参数造假即入刑:在线监测造假的手段很多,软件或硬件方面的手段层出不穷,如基准氧修改、计算公式修改,或远程系统控制等。硬件方面则是采样系统新增旁路、滤芯或除水系统不正常工作等。《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细化了监测数据或系统参数造假入刑的情形。如,将2016年版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细化为“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细化为“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这些细化规定,对于打击实践中遇到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泽仪器注重用户体验,并且拥有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数以千计的用户提供最佳的产品解决方案。无论您是购买我们自主生产还是代理进口品牌产品我们都以负责到底为己任。无论是售前的技术方案提供还是售后的技术服务我们都站到客户立场去考虑、去处理问题,提供优质、贴合、实用的产品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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