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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逃逸|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超低粉尘仪-山东新泽仪器 -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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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媒体公布一则涉VOCs违法排放典型案例的报道。现涉案公司VOCs废气排放已符合标准要求(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委托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监测,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符合限制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项目,自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擅自新增喷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羟基甲苯、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长期直接排入大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17日组织涉案公司、人民监督员召开磋商会,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由涉案公司缴纳赔偿金共计98万元。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这一则在我们环保人看来已经达标的VOCs治理案例,为何会被“翻旧账”,需要对其过往不达标的阶段来为VOCs违法排放埋单?这个典型案例是否能给我们涉VOCs排放的企业带来更多的警示和启示呢?
对话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志芳——
“诉前磋商+司法确认”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记者:你们院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近日被评为山东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种案子好像很少见?
姜志芳:是的。这是一起VOCs污染环境案,本身很难被发现。涉案威海某公司的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于2004年建成投产,但直至2018年10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施后,该项目船壳成型生产工序仍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此外,自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该公司擅自新增成品检验前喷涂工序,使用的原材料防污漆含挥发性有机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行为对环境空气造成损害,损害数额在97万余元至105.5万元之间。
记者:这个案件线索是怎样发现的呢?
姜志芳:2020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发现涉案公司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直排问题,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最高检,最高检将该案线索交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立即抽调省、市、区三级院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多次现场勘查、询问涉案公司及其母公司相关人员、调取玻璃钢船艇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料用量统计表等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委托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记者:专案组了解到了什么情况?
姜志芳:专案组查明,该公司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树脂、胶衣原材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7月,其新增的除喷涂工序外的废气治理提升项目获得了环评审批,但自2004年至2020年12月2日,喷涂工序中使用的防污漆原材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大气。该公司及其母公司均认可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的环保问题,已采取了整改措施。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委托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监测,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符合限制要求。
专案组经研判认为,虽然现在涉案公司废气排放已符合标准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项目,自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擅自新增喷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羟基甲苯、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长期直接排入大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8月6日,山东省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威海市检察院,威海市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办理。
记者:本案中,威海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办案,又是如何兼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企业经营发展?
姜志芳: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公司挥发性有机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空气造成损害,损害数额在97万余元至105万余元之间。我们多次走访该公司进行释法说理,涉案企业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企业为国家重点国有企业下属企业,为辖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我们探索提出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的办案模式。
记者:怎么给诉前磋商和司法确认做加法?
姜志芳:简单地说,就是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公益得到恢复的前提下,在诉前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对于本案而言,在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我院于2021年11月17日组织涉案公司、人民监督员召开磋商会,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由涉案公司缴纳赔偿金共计98万元。同年11月19日,法院对该协议作出司法确认,公告期满后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金。
记者:你们还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效果如何呢?
姜志芳:为进一步促进溯源治理,我院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方立即进行了整改,确定以建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区和重点企业为重点执法对象,采取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和帮扶指导相统一的执法检查方式,督促企业及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项目。此外,我院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加强餐饮、艾灸、汽修等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检查,制定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清单,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通过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向企业发放环保宣传帮扶手册,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意识,促使企业更好适应新常态。
记者:该案的办理,对推进此类案件办理有什么借鉴意义?
姜志芳: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人们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在该案办理中,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注重调查核实,针对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且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探索运用“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办案模式,与违法行为人就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在及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节约司法成本,避免企业讼累,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通过向环保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质量建设年”,确保生态恢复效果落到实处,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第10084期第07版
作者:匡雪
编辑:田悦、王丽雪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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