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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对我国企业排污状况自行监测现状调查,以及国外企业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分析,对我国企业当前自行监测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目前,我国重点企业中约有67%的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中,80%的企业采用自动监测方式,20%的采用手工监测方式;不同类别的企业中,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开展率最高,达到了96%;从区域分布上分析,东、中、西部地区自行监测开展率分别为72%、62%、64%;从行业类别上分析,纺织、化工行业自行监测开展率较高,达到了80%以上。当前,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还存在着企业自身积极性不高、自行监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培育监测市场、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业务指导,以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1引 言
我国污染源监测工作开始于20世纪70末期,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程。监测方式主要为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各重点污染源进行一定频次的监督监测,监测结果主要用于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极少数大型企业也设立有环境监测站,对企业自身的排污状况进行自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的初期,全国仅有3000家工业污染源列入到重点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十一五”期间,为保证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在国家减排专项资金支持下,将减排监测体系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得以全面开展,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从2008年的近8000家增加至2013年的15797家,企业类型包含了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国控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五种类型,监测方式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与此同时,企业对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如何规范引导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以及如何界定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监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本文结合对我国企业排污状况自行监测现状调查,以及国外企业自行监测的发展,对我国企业自行监测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管理部门进一步推动并规范企业自行监测提出对策建议。
2我国企业自行监测现状
2.1企业自行监测概念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掌握自身的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对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状况,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自承担监测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监测活动;委托监测指企业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监测活动。
其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应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厂界噪声、固体废物等开展监测,掌握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应分别对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开展监测,掌握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应对企业周边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噪声、环境空气、土壤等定期开展监测,以掌握自身生产排污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2.2我国企业自行监测总体情况
2012年,为了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环境保护部曾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调查,调查范围为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号文)中的国控企业。参与调查的13352家企业中开展自行监测的有10285家,占67%,另有3067家国控企业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占33%。
2.3 自行监测方式
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中,20%的采用手工监测,80%的采用自动监测,其中,采用手工监测方式的企业中,70%的企业为自承担监测,30%的企业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企业中,26%的企业自行运营自动监测设备,74%的企业由第三方机构运营其自动监测设备。
2.4不同类别企业自行监测现状
参与调查的企业中,废水国控企业中有70%的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废气国控企业中有76%的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污水处理厂中有96%的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重金属国控企业中有32%的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
2.5不同区域企业自行监测现状
除西藏未开展自行监测外,其余开展自行监测的各地区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贵州6个地区企业自行监测开展率在80%~100%之间以上,河北、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甘肃、新疆、兵团16个地区企业自行监测开展率介于60%~80%,宁夏、青海、河南、江西、福建、云南、湖南、吉林、陕西9个地区企业自行监测开展率为60%以下。
从地域上分析,东、中、西部地区企业自行监测开展率分别为72%、62%、64%。
2.6不同行业自行监测现状
参与调查的15个主要行业中,纺织、化工行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比例较高,占80%以上。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比例较低,占50%以下。
3国外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美国EPA环境与健康国际合作科学小组1996年的一份报告《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Capacity Building Resource Document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ource Self-Monitoring,Reporting,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的国家间比较研究报告)中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荷兰等国污染源自行监测中监测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报告、质量保证等要求进行了详细比较,总的来讲,上述国家对自行监测工作的相关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该报告中指出自行监测方法可包括连续自动监测、通过烟道采样后再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的间接监测、替代监测、视觉或嗅觉监测、物料平衡等。废气自行监测参数有:SO2、CO、NOx、VOCs、PM、金属、可见度、HCl等。在监测频次方面主要根据设备的种类、企业规模、排放量等来确定。例如在加拿大,但污染物排放超出国家标准时会要求增加监测频次,而在一段时间内未检出某种污染物时可以降低监测频次,以造纸厂和选矿厂为例,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从连续监测到每月监测不等,如BOD的监测需要每周3次,悬浮物则需要每天1次,急性毒性实验需要每周1次,而pH、流量、电导率需要连续监测等等。在监测方式上企业可以自己建立实验室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企业之外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在自行监测报告方面欧美等国家将报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报告所有自行监测数据;二是报告与特定环境或发生事情相应的数据;三是不报告,只记录。报告的频次根据管理部门需要不同而设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采用每年报告、或每一段固定时间报告,二是超标时报告;三是即时报告,例如发生事故时。
2007年世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一份报告《technical guide on environmental self-monitoring in countries of eastern europe, caucasus, and central asia 》(东欧、高加索、中亚地区环境自行监测技术导则)中提到在该组织部分成员国内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有着相当长的历史,部分大型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自行监测制度,该导则对其成员国内的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认为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报告是促使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方式,并能够使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促进环境信息公开。该导则指出企业应当制订自行监测草案,环境主管部门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审查此方案,可以接受或否决此方案或要求该方案进行修订。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技术力量、监测设备来保证监测方案所要求的自行监测活动,也可以由企业负责采样,外部的实验室负责分析样品,在东欧、高加索、中亚等地区,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监测或者选择一个企业的监测实验室承担周边几个企业的自行监测是比较合适的一个方案。
关于自行监测的类型,该导则指出自行监测主要包括过程监测、排放监测、影响监测,其中过程监测的方案可有企业自行决定,排放监测和影响监测方案由环境主管部门决定,关于影响监测,并不要求所有企业都开展影响监测,而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影响监测。
4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4.1 全社会对自行监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环境管理,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不注重发挥公众、企业的作用,再加上相关法规不健全,因此对于污染源的监测,企业自身、社会公众、甚至一些环保执法人员往往理解为主要是政府针对企业的监督监测,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企业自行监测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可有可无,这种观念严重影响自行监测工作进展,亟需得到根本的扭转。
4.2自行监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在法律层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废水排放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但该法只适合于废水排放企业,对于废气排放企业、固体废物排放企业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环保规章中有也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往往是仅提出要开展自行监测,但如何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都没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对于违规的责任没有明确,环保部门也从未开展过执法检查,导致自行监测工作进展缓慢。
4.3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不规范
在我国已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存在不规范现象,譬如监测人员不专业、监测分析方法不统一、监测仪器未校准、监测频次随意性强、监测结果发布不及时等现象。
4.4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积极性不高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需要配置相关的人员、耗材、仪器设备和监测场所,这样就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企业往往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不愿意在自行监测工作中投入过多资金,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自行监测效果。
4.5自行监测面临一些客观困难
目前,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确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在监测人员方面,企业普遍缺乏监测技术人员,由于监测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而在企业内部监测岗位因不能创造效益,待遇往往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很难聘请到合适的人员,不利于自行监测工作的健康发展。而在监测技术方面,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使得监测技术参差不齐。
在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为监测方面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委托监测的费用很高,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另一方面,许多地区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部门以外的社会化监测市场尚不成熟,有的地区甚至连一家社会化的检测机构都没有。环保部门所属监测站近年来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日益繁重,根本无暇顾及企业的委托监测,当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想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监测时,找不到可以委托的监测机构。
5.规范企业自行监测的对策建议
5.1推进社会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
企业生产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企业自然应该成为改善环境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同时这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同样需要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作用,大力推行自行监测,以充分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我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都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因此开展自行监测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们必须通过不断宣传,推进全社会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自觉履行自行监测职责,改变环境保护由政府部门单向主导的局面,充分发挥企业在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
5.2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不仅对废水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对废气、固废、噪声等其他要素的排放情况同样需要开展自行监测,但对于企业自行监测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建议管理部门加快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增加自行监测的相关内容,从法律上明确自行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同时加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使企业全面开展各要素的自行监测均有法可依。
5.3培育社会化检测市场,规范社会检测行为
针对我国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行监测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化检测机构在自行监测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除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不具备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开展自行监测必须采取委托监测的方式,同时当今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地区在存在专业化检测机构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所有企业都建立自己的监测机构来开展自行监测,由专业机构开展监测,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都面临着繁重的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没有精力承担过多的企业委托监测,在此情况下部分地区的专业化社会检测机构应运而生,可以预见,社会化检测机构将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目前许多地区尚缺少社会化检测机构的情况下,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大力培育社会化检测市场,规范社会检测行为,使社会检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的涉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之中,确保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5.4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根据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针对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建议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为保证自行监测工作质量,可以采取组织企业相关监测人员和社会化监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推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等手段,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工作质量。
5.5发挥企业自行监测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部分地区由于企业超标排污导致的污染事故呈多发态势,环境问题突出,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对污染源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强烈。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都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而单纯依靠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已经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企业自行监测将成为污染源信息公开的重要补充,自行监测工作也将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管理和引导,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办法和方式,充分发挥企业自行监测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和渠道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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