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记者:我来问一个雾霾的问题。去年11月、12月北京三分之一以上的天数都是重污染,有专家预测,京津地区空气质量达标要到2030年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下一代那些“10后”们,他们的幼年、少年、青年时代都要呼吸着被污染了的空气。请问全国人大对此怎么看?谢谢。
傅莹:2030年是比较远,大气污染治理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这些年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强烈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是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努力,而且也感受到这种压力,也有强烈的责任感。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都很少笑的,我认为他“压力山大”。
人大常委会在大气污染防治的问题上,应该说是连续三年进行了高强度的监督和立法工作,2013年副委员长率队进行专题调研,而且当年你们也注意到,国务院就出台了“大气十条”;2014年我们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且推动修改这部法律;2015年听取了国务院的反馈报告,同时连续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可以说是一年一个新台阶。现在的问题是这部严格的、新修订的法律要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但是我也听到很多其他的议论、要求,任何治理都是有代价的,要平衡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整体利益,这是一个难题,人大还是要保持监督的力度和节奏。另外,环保部长陈吉宁过两天也有一场记者会,大家可以关注,他会给你们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介绍。
1963.09——1967.09,沈阳化校分析化学专业学习1968.09——1971.07,解放军成字125部队第四研究室技术员1971.07——1975.09,国营5266厂技术员1975.09——1976.09,大连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76.09——1978.02,国营5266厂技术员1978.02——1982.02,兰州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学习1982.02——1982.04,兰州大学化学系教师、政治辅导员1982.04——1985.11,甘肃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省委书记办公室副处级、正处级秘书1985.11——1993.03,甘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3.03——1996.03,甘肃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1996.03——1998.11,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1998.11——1999.02,甘肃省委副书记、兰州市委书记2000.12——2001.01,甘肃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2001.01——2006.06,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其间:2000.09——2003.07参加中央党校省部级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学习)2006.06——2006.10,甘肃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2006.10——2007.01,甘肃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2007.01——2011.12,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2011.12——2013.03,十一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3.0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是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代表;九届、十届省委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去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税收法定是一个热门话题,但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落实税收法定上好像没有什么动作。请问发言人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另外,房产税、遗产税、环境税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税种是否已经有了出台的时间表?
傅莹:落实税收法定的进展还是比较大的,首先已经法律化、规则化了。去年修改的立法法当中已经明确提出,所有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的内容都由法律规定,其次是已经把税收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比如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增值税法、关税法等,都已经列入了立法规划,其中环境保护税法是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也希望能够顺利出台。
今年可能还有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也有可能能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所以,应该说,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有了时间表、有了路线图,但是工作量确实比较大,任务很重,这件事情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密切,所以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要积极向前推进。
《环境保护》2015年第16期曾以“环保税立法:加速税制绿色化”为主题专访过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同时邀请业内专家撰文探讨分析。以下节选部分内容,以飨读者。《环境保护》专访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您多年从事环境经济政策,特别是环境税方面的研究,您认为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应该具备哪些功能,以及如何设计税制以实现这些功能?王金南:目前国际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公认的环境税定义。环境税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环境税是指广义的环境税。在提及相对其他税收的一个独立的税收种类时,则为狭义的环境税。我认为,对于我国环境税的内涵可界定为:国家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标,采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行为主体的各种税收总称,既包括以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的环境税收,即独立型环境税,也包括那些政策目标虽非环境保护但是起到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还包括具有环保功能的税式支出政策。环境税内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环境税收的调控范围也将发生转变。因此,建议这次环保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型的环境税税种。环境税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税种,设计和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它作为政策工具发挥的功能。一般来讲,环境税具有实现行为激励、损失补偿、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这些功能实现与否其实就是环境税设计好坏的衡量标准。首先,行为调节是环保税的核心功能。也就是说,开征环保税主要是通过环保税制调节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衡量环保税是否成功的标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环境税的行为激励功能,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均可实现,通过调节税率,加征和减免税收等手段,促使利用环境资源者改变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传统做法,引导企业自觉进行绿色生产,消费者自觉进行绿色消费。其次,损失补偿是衡量环保税的效率标准。损失补偿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环境“外部性”问题,市场无法进行自我矫正,采用税收杠杆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税,通过增加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实现以经济利益调节外部性,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个功能是环保税下污染排放税目的首要功能。根据这一功能要求,污染排放税税率就要高于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成本。否则,就存在外部环境成本没有全面内部化的缺陷。第三,筹集资金是环境税的辅助财政手段。环境税筹集资金的功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些成员国的表现特别明显。这反映出征收环境税不仅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其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而且可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使国家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通过开征环境税,形成稳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也是解决我国环保投资不足的主要途径。同时,政府通过环境税收取收入,再将其投入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这也是环境经济学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可减轻公共财政的压力。第四,优化配置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工具。环境税政策的资源配置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控制和诱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快淘汰严重污染行业,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发展,实现产业转型;三是迫使污染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产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推动企业开发和应用新型环保技术。从激励经济主体进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境税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前者是指如果将环境税设定为一个适宜的水平,就会达到实现既定环境目标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从而实现环境税的静态效率。后者指对环境行为者开征环境税后,由于其不得不对其环境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环境行为者会想方设法减少污染排放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效率,而环境税可为环境行为者的减排和技术进步提供长久激励作用,从而实现环境税政策工具的动态效率。此外,由于开征环境税会推动企业生产函数的调整,促使企业加大绿色投入,加快技术进步和提升产出效率,这也有利于创造绿色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从以产出增长为中心,向以绿色就业增长为中心转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施正文撰文介绍环保税立法的必要性。环保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是环保税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环保税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对于能否发挥环保税法的重要功能和完成其历史使命至关重要。首先必须明确环保税的功能定位,即开征环保税不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即发挥环保税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引导绿色消费中的重要作用。环保税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通过对环保税的实体要素和征管制度的规定,规范征纳行为,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以限制国家征税权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从法律调整的原理和机制来看,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是规范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进而实现其经济社会目标,因此,规范环保税的征纳行为应当放在立法目标的第一顺位。税收法定原则是为宪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为了弘扬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环保税法必须明确其立法依据。因此,建议将《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缴纳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消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开征环保税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当前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雾霾等环境问题日趋严峻,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更加重视经济和法律手段的运用。开征环境税是各国普遍重视采用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既可以促进节能减排,也为治理环境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消除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世秋撰文强调,环境税应是对国家/公民的环境权益及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的承认。环境税的制度设计首先应体现和反映环境容量和质量资源的公共财、公民环境权益、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及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等重要特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不仅反映在环境的各组成要素: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上(以及经济价值上),也反映在其作为支撑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持续进行的资本意义上,而且环境的结构、状态及其特定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流动均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不同方式的支持,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依托和限制条件,尚无法通过现有的环境价值评估准确反映,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升值。因此,环境税的理念和框架设计不可以也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环境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上,甚至是污染治理成本上(当然,实践中,具体的税率设计可能是一个多方博弈之后的低税率方案,但即便如此,原则上仍需明确真正的责任和义务所在)。在实践中,环境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行为的重要杠杆,它是扭转价格扭曲现象、反映真实社会边际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环境税首先也必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的外部性),同时,还需要体现使用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亦即污染者需要为其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带来的环境外部性(环境质量影响)而承担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体现使用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亦即任何消费和使用环境容量资源的主体均需对使用共有环境资产(资本)承担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以及通过税收减免、优惠和生态服务支付等方式对生态和环境服务的提供者给予激励,提升环境友好行为/产品的市场竞争性。税率则应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的认知变化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而进行相应的调整。